新修订的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21年1月起施行。
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"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" (地址:中山东二路9号)查阅。
一、主动公开
1、公开范围
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也可以到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"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"(地址:中山东二路9号)查阅。
2、公开形式
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。本机关具体网址:http://mzzj.sh.gov.cn。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查阅点: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"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"( 中山东二路9号),开放时间:工作日的9:00-11:30,13:30-17:00;联系电话:63336633×1505、63336633×1515。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、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
3、公开时限
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1、受理机构
本机关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“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”,现办公地址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3室,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1:30,下午1:30-5:30。通信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3室,邮政编码200125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23111908、传真号码:50725208、电子邮箱地址:wszx@mzzj.shanghai.gov.cn。
2、提出申请
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样本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,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(1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址为:http://xxgk.sh.gov.cn/zwgk_interface/pages/zwgkfront/publicapply.html?ouguid=u_3_6,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(2)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"政府信息公开申请"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"政府信息公开申请"的字样。
(3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,填写《申请表》,当场提出申请。
(4)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。
(5)当面申请的,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;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,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网上申请的,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。
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★申请处理
本机关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将要求补充或更正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》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监察室投诉。地址: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,邮编:200125,监督电话23111950,电子邮箱:.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当本机关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